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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投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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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5月,张先生与李小姐登记结婚。张先生婚前购买了50余万元的股票,到2015年4月,张先生的股票已经价值70万元。2015年5月,张先生与李小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张先生股票账户里的70万元,李小姐认为其中40万元是双方结婚后取得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先生认为,现在其股票账户中的钱是婚前就放在里面,增值的40万元是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婚前股票投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33期59-5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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