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界定入手,其具有客户、产品以及两者匹配程度三个方面的内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在这三个方面有较为成熟、全面的制度建设成果。借鉴国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经验,一方面从引入投资者身份转变并考虑通货膨胀或紧缩因素对投资者类型的影响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应采用及时修订投资者分类参数的方式来完善证券投资者分类制度;另一方面,还应采取产品尽职调查和分级管理的改进对策,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设。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28-132,共5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长期投资者保护的控制权优化机制研究"(13BJY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