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作为诉讼的替代,其传统的特点是一裁终局以及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虽然仲裁实践的发展,借助于ADR模式的发展以及司法"私法化"的潮流,仲裁的管辖权限日渐扩张,已经远远不再局限于对案件作出一裁终局的裁判。仲裁庭不仅享有自裁管辖权,而且可以作出临时措施,实施证据调查,进行审前证据开示,甚至创设了二审仲裁程序供当事人选择。仲裁管辖权限的扩张,使其相对于法院获得了更强的地位,但是仲裁"诉讼化"的趋势,也将给仲裁带来新的挑战。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8-25,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1YJC820107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