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级统管"对"财"这个方面的改革,意味着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支出不再依靠同级地方财政,而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则通过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等予以补充。从我国历史上看,所谓司法财政保障"地方化"的现象,其实背后存在着源远流长的传统。法院财政省级统管的改革能否达成预期的目标,取决于其方案的内容构成及实施方式,牵涉到众多的技术性问题及细节。一般而言,法院财政省级统管的改革大体涉及筹资来源、预算案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决算的审议批准程序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7-55,共9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