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之图像决定了超个体法益的质料与边界。自由主义法益论之经验的或先验的个人形象,要么与其法益的整体价值相冲突,要么忽略了一个真实的人类社会之样态,均不能担当起超个体法益背后之主体的角色。必须将超个体法益的主体形象考察拉回到现实的存在图式中去。这意味着社群主义与超个体法益之链接的合理性与必然性。社群主义的超个体法益能够发挥风险应对机能、促进社群整合和认同机能、积极福利供给机能和文化契合机能。其更青睐刑法的保护法益原则,同时将控制刑罚权的任务交给了程序性的商谈原则。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27-140,共14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4年重庆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研究>(2014BS056)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修改与解释的限度关系论>(13YJA82001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