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将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作为重大科技决策做出之前的必经程序,以保障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但是,对于重大科技决策实施之后如何实施评价,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存在重大科技决策事后评价的具体细化标准混乱、主体选择单一和程序的内部规制失范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实施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评价的基础上,将事前评价与事后评价相结合,在决策主体内部细化评价标准、综合选择评价主体,按照特定评价程序,围绕重大科技决策是否合法、合理、可操作进行事后评价,通过评价总结经验,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以此来保障重大科技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9-83,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河北省秦皇岛市软科学项目"秦皇岛市环境决策评估机制研究"(201502A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