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凸显了工业产品的使用对当前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带来的风险因素和现实威胁。我国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惩治工业产品质量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但由于该条文的规定仅仅采取的是结果犯的模式,并不能适应当前因产品质量引发公共安全危险的需要,因此,基于产品安全至上的理念,在该条文中应引入具体危险犯的模式,并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使用标准予以明确化。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96-99,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人文社科类项目"工业产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SD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