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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中集体角色的错位与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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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59条规定:"
作者 许伟
出处 《蚌埠党校》 2011年第3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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