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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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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到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该备案行为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对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备案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应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合法性审查为辅的"审慎审查"方式。法院在审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纠纷时要厘清备案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与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边界,前者不具有可诉性,后者具有可诉性。
作者 宋宝莲
机构地区 重庆工商大学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第11期106-108,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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