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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是民主立法的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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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肯定我国法治建设取得成就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为此,四中全会在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基础上,创新提出"要开展立法协商"。立法协商,是党中央深刻总结过去经验教训,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呼声的创新举措,是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立法机构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作者 杨大柱
出处 《蚌埠党校》 2014年第4期13-1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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