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启动程序采用的是单一的申请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有资格申请破产的主体因缺乏申请动因而怠于提起申请的情况,与之相对的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许多被执行人企业"当破而不破",阻塞了执行不能的案件向破产程序的转化,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应当建立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的"执转破"制度,允许司法权在特定情况下主动介入破产案件的启动,将民事执行案件中达到破产界限的被执行人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完成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48-5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问题研究--论强制破产制度的构建"(15XNH020)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