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小额诉讼在实践中面临被"虚置"的境地,原因之一就是调解结案率高,而最能体现小额诉讼便捷高效的判决方式遭受冷落。我国有必要在小额诉讼中引入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将调解设置为启动小额诉讼的前置程序,借此重现小额诉讼的立法旨趣,理顺小额诉讼与调解的关系,同时也弥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不足,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注重对诉前强制调解司法属性的强调,充分利用法院附设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官助理这些调解资源,并在立法中对程序设置、效力认定和诉调对接作出明确的规定。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8-83,共6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强制调解类型化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13X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