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我国刑法学界仍在持续。从争议的范围看,二者是三阶层与两阶层体系之间的争论,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中不存在;就解释目标看,二者都坚持客观解释论,没有根本分歧;从解释边界看,二者都将"可能文义"作为解释的限度,都重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与刑法机能的关系方面,前者强调入罪的意义,后者强调出罪的意义,本质上都为了保障人权。我国现有的关于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与德日的争论不同,二者主要的区别仅在于何时进行"实质"判断。从我国当前现实状况出发,应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观点,适当强调形式优先。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5期36-41,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