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思想"作为作品构成要件的做法。这种做法在解决特定问题时表现出其优越性。但是,上述做法可能面临着法律解释上的难题。同时,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一词具有多义性,涉及到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时,将面临概念的空洞化以及难以与作为著作权保护排除领域的"思想"协调的问题。实际上,著作权法已经为解决上述特定问题提供了若干替代性方法,与将"思想"作为作品构成要件的做法相比,这些方法更好地体现了著作权法的政策衡量特点。有鉴于此,应当放弃将"思想"作为作品构成要件的做法。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5期80-85,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