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素的规定显得较笼统和抽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时兼顾不同犯罪情节,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无疑推进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完善。但本罪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确定仍然较模糊,罪状表述和法定的设置仍旧欠缺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素,规范罪状描述语言,完善法定刑的配置,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而且能够消除该罪名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尴尬。
出处
《法治研究》
2015年第6期35-42,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