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危害性理论既然能够根植于刑法学界数十载,必然存在着其合理的一面。面对诸多学者、大家的纷纭争鸣,究竟该如何客观地分析社会危害性这一传统理论,如何理性地认识社会危害性的外延与内涵,又如何处理社会危害性与相关重要概念、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抽丝剥茧般明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机理?本文通过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具体情节,制订统一的入罪标准和条件,或者在具体个案中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认定,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出处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第48期59-61,共3页
Education And Teaching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