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前些日,我得知银行的存款账户被冻结且被当地的法院执行了账户中的5万元钱。到法院了解情况才知道,原来我的名下有一个公司,我是股东。经过核实,股东登记确实是我,用了我的身份证号,但是申请公司的手续中签名都不是我签署的。这个公司的经营人目前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公司欠了外债,有人起诉到法院,公司注册时的注册资金也没有缴纳,于是法院在我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我连带承担债务。请问:我是公司的股东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5年第34期67-6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