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背景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某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总金额达201万余元。2012年2月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万余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出处
《检察风云》
2015年第22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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