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法规得到授权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特定组织。我国法律对特定组织的授权方式不统一、授权范围模糊且权力边界难以确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概念出现被泛化的倾向,法院在相关司法判决中所依赖的"三段论"式论证逻辑也并不周延。在行政分权化的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尝试对特定的行政权予以类型化,另一方面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科学地界定特定组织的身份并不断积累相关司法经验,如此才能逐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正本清源。
出处
《江汉学术》
2015年第6期5-11,共7页
JIANGHAN ACADEM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