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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不起诉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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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起诉制度,在法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吸收免予起诉制度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并规定了对于不合理的不起诉的若干救济方法。这些救济方法虽然在纠正不当的不起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公诉转自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不少弊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起诉救济制度,可借鉴在这一方面比较完善的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告知制度,设立不起诉审查组织等不起诉救济制度。
作者 郑奉日
机构地区 沈阳师范大学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 1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 21956年7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书》.
  •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2款.
  •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4款.
  • 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 6《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7http://www.wanglei.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802&Arti-clePage=2.最后访问日期:2009年9月20日.
  • 8http://ww.,jxfuzhou.jcy.gov.cn/swyj/200909/t20090918-263861-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 9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4.
  • 10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制度[J].中国法学,1997(1):89-97. 被引量:52

共引文献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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