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免予起诉制度,在法定不起诉的基础上,吸收免予起诉制度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并规定了对于不合理的不起诉的若干救济方法。这些救济方法虽然在纠正不当的不起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公诉转自诉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不少弊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起诉救济制度,可借鉴在这一方面比较完善的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告知制度,设立不起诉审查组织等不起诉救济制度。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