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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诈骗与非法从事证券咨询的区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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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租赁场地,成立了鼎盛投资咨询公司,其通过熟人关系雇佣到刘某、杨某、刘甲(另案处理)三人为业务队长,招收王某、胡某、李某、黄某等为业务人员。
作者 左嘉龙 任斐
出处 《中国审判》 2015年第20期73-75,共3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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