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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造假中的法律责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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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起会计报表造假,有人就会想起我国会计界最难解决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但是会计报表造假和会计信息失真并非完全一致,前者主要侧重会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后者则可能包含会计行为人主观能动的后果,也可能包括由于会计本身缺陷而由客观原因导致的会计资料不实。而且就会计报表造假本身而言,会计报表造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利用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滞后性而导致的会计人员造假会计报表的行为;二是有关会计法规、准则有规定而会计人员不按法规准则处理经济业务对会计报表的造假行为。很明显会计报表造假的这两层关系,类似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区别。第一层的会计报表造假行为显然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类会计报表粉饰行为只有通过对会计法律、法规加以完善从而得到解决。而对于第二层次的会计报表造假行为,各行业相关人则应为其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将会导致有法不依。
作者 王恒贵
出处 《北方经济》 2005年第12X期70-71,共2页 Norther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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