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20年代初,消费合作事业的失败,其法规缺失是一重要原因。有鉴于此,南京国民政府有意识地加强合作立法,确认合作社的主体地位,但关于消费合作社的立法甚少。抗战时期,为适应消费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加快了立法步伐,日臻完善的法规体系为消费合作社的运营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然而限于这一时期的特殊环境,相关法规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执行不严、监管不力与挪用股金等现象。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59-163,共5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金库制度研究"(13CZS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