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扣”,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回扣”在受贿罪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在联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人们往往把“回扣”理解为,卖方从所收的货款中按比例提取给买方经办人钱物的行为,或将“劳务费”、“佣金”也视为“回扣”。这很容易混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依据,谈谈“回扣”
出处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1期4-4,共1页
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