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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译注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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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人阅读古籍,参考古书译注,借助他人成果,必须用科学的、分析的眼光去看待它,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否则,轻则误释文义,以今律古;重则以讹转讹,贻害后人。 下面,就把浏览文献中,发现译注中不确切处,略例如下,提出商榷并就正于方家: 1.恣君之所使之(《战国策·赵策》) “所”,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解释为“指代‘使之’的方式方法”。很显然,这是把“所”看作指示代词,依照其常规的使用方法和意义来加以解释的,而且被很多教材所采纳,陈陈相因,视为定论。如郭锡良主编的《古代汉语》等教材就都沿用了此说。但,稍加研究和分析之后,就会发现,这种解释值得商榷。其一,如果“所”字指代“方式方法”则与上文触龙所言内容,很难吻合;其二,“所”字若是指代“方式方法”,与句前动词“恣”的词汇意义,也很难搭配,整个语义也就无法释通了。那么,“所”字到底该如何解释才对呢?我们认为,在本句中唯一正确的解释当为“意”,乃名词。
作者 刘乃叔
出处 《吉林师范学院学报》 1996年第4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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