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投资单位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被投资单位的资本公积中。当被投资单位对所持有金融资产进行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在处置当期(末),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方(企业)也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此时将出现投资企业已确认为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变动被重复确认为投资损益,导致初始投资成本核算的不实,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
出处
《商业会计》
2015年第22期26-27,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