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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几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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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什么案件应当“集体讨论”(一)法律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作者 孙继承
机构地区 南京市农委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5年第11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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