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通过对现有关于规范家庭农场发展的地方法规的文本进行分析,从家庭农场的主体属性、农场主的资格准入和家庭农场的资本三个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在主体属性方面,应当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家庭合伙;在成员准入方面,应当放开对农场主的资格限制,形成职业农民的自由准入机制;在家庭农场的资本方面,应当健全涉农资本的评估机制和体制,加大对农场主的保护,使其得以放心进行农业生产。
基金
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家庭农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HB14FX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