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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 国家工商局关于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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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5号),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适应社会对通信的需要,现就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无线电寻呼、800兆赫集群电话、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以及邮电部批准允许放开经营的其他电信业务的单位,应按国务院国发(1993)55号文件和邮电部《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邮电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或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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