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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1993年度企业年检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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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机场检查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所、天安门工商所: 1993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自1994年1月15日开始以来,各区县工商局均发现了一些问题,为强化年检工作,提高年检力度,现就年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在4月30日前未参加年检的,要责令企业限期补办年检手续,对在限期后申报年检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后,再补办年检手续;对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屡次通知仍未参加年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5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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