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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处罚有新规定 目前,有关部门对当前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作出如下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购买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5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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