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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劣货反成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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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4月的一个上午,××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手拿裁决书沉痛地走出了石景山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大门。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花七千多元买到不符合同的劣质服装却成了违约方。 事情还要从一次服装展销说起。1992年8月20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需方)同××服装厂(供方)在展销会上签订女式大衣购销合同一份,数量120件,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7486元,履行期为1993年10月初发货,供方代办运输,需方承担运费。
作者 李颖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10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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