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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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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专用权指的是垄断或独占使用的权利。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享有专用权的主要是人身权和知识产权。那么,企业名称专用权究竟是属于人身权还是属于知识产权呢?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名称专用权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将企业名称权纳入了人身权范畴之中,因此,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制度,实际上是把企业的名称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而加以保护的。这种定位方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尚相安无事,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日益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首先,从理论上说。
作者 王存筛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11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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