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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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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编办下达。市场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职责、待遇等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场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
出处 《北京工商》 1995年第7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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