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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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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以来,北京地区多层次传销活动呈蔓延的趋势。一些港台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以及其它企业,未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以多层次传销的经营方式,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他们有的以限定直销员必须购买商品为入会条件,变相强买强卖,推销其商品;有的以讲座或其它形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直销员和广大消费者;有的所售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有的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兜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利欲熏心,大肆推销劣质、过期变质的商品;有的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销售走私商品;
作者 张明
出处 《北京工商》 1995年第11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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