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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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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195家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代表证》均已逾期一年以上,现予以注销,原发《登记证》、《代表证》作废。下列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自逾期之日起在我国境内的—切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出处 《北京工商》 1996年第3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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