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消费者李小姐走进海淀区首体南路某美发厅要求做一种较新颖的“翻翘式”发型,美发厅开口就要价三百元。虽然价格昂贵一些,但想到马上会使自己容光焕发,李小姐便欣然同意了。事过三天,李小姐洗发后,“翻翘式”的发型面目全非,头发直往下垂,令人哭笑不得。于是李小姐找美发厅老板“理论”,要求退款或部分退款。可该老板声称:“花钱美发可以,美完后退款?那是不可能的!”“无奈之际,李小姐遂投诉到甘家口消协,请求讨回公道。消协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标明服务价格,保证服务质量: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直接损失”之规定,认为李小姐所做的“翻翘式”发型没有达到应有的质量效果,故裁定美发厅退款二百五十元。李小姐对此裁定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