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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中介骗人钱财 扰乱秩序法规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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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工商局对在东城新中街十三号楼经营的一信息公司擅自变更企业住所,(?)意串通、虚假中介、骗收中介费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对其作出限期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责令返还骗收的中介费五千元,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八年六月,浙江省山江市某公司业务员郑新伟向东城区工商局合同科举报,在中介合同中被骗收中介费五千元,要求追回损失。
作者 郭莹
出处 《北京工商》 1998年第10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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