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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报一人,被罚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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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某石材厂因隐瞒事实,虚假登记,被房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1000元的罚款。 原来,北京市房山区某石材厂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实际投资者为赵某和张某。但该企业在96年6月办理登记时,故意隐瞒只有两个合伙人的事实,注册登记为三人合伙经营。这一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被房山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即依法对其立案检查。
作者 侯凤齐 孟涛
出处 《北京工商》 1998年第11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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