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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量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297号)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对旧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堵住销赃渠道。要重点掌握本地区重点地域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销售单位、机动车修理、配件企业的基本情况。
作者 陈晓千
出处 《北京工商》 1999年第2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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