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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办理商标事宜由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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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及其他商标事宜的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才必须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我们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作者 彭新民
出处 《北京工商》 1999年第7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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