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文件传真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拍卖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35号) 一、设立拍卖企业,应依据《公司法》和《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在北京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在京拍卖企业),应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出处 《北京工商》 1999年第9期45-47,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