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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劳动合同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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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某三星级饭店工作的孙小姐,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发她本人的工资和奖金。 原来孙小姐曾与该饭店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孙小姐的工作岗位为大堂收银员。 由于孙小姐业务熟练、工作认真、服务热情。
作者 孙双星
出处 《北京工商》 1999年第12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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