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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签合同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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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某饭店从事管理工作的彭某,因长期未得到升迁,准备离开这家饭店。听说某合资宾馆欲招一名业务经理时,便前去应聘,并一举通过了笔试、面试。 这家合资宾馆提出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彭暗想:“自己还没辞职,怎么能马上就来呢?” 于是谎称还有些私事需要处理,一个月后才能到宾馆上班。宾馆总经理非常通情达理:“你有事儿尽管去办,一个月后来上班就行。不过。
作者 左祥琦
出处 《北京工商》 2001年第11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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