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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本质之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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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为避免无主物之产生、贯彻遗嘱之自由及保障交易之安全而设置继承制度。以被继承人意思之推测为基础,辅之以对遗产贡献之评价、继承人生活之保障,构成现代意义上继承权之根据。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地位缺乏必要的稳定性,"继承期待权"的说法不成立。继承法律关系,实为遗产归属人与不特定人的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当然取得既得权,对遗产享有支配权。
作者 傅亚敏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7期79-8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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