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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物价局下发《关于邮政延伸服务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023号 一、邮政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并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未与用户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限制和缩小《邮件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投递深度。
出处 《北京物价》 1994年第4期47-4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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