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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就执行《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中的具体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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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物价局根据《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如下解释。 一、《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关系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的调整,必须由市物价局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经营单位不得越权或擅自制定、调整。 二、《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必要时实行的国家指导价、最高限价。
作者 吴甲
出处 《北京物价》 1994年第1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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