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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费治“乱”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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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谈及的收费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简称。所谓“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而依法收取的费用;所谓“事业性收费”,则是指事业单位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虽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涵盖内容有别,但作为国家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杠杆,作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的一种重要手段。
作者 李书田
出处 《北京物价》 1995年第9期20-2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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