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反复,并且最终因为立法态度分歧较大,而采取了回避的方式。笔者认为,赃物在原则上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基于赃物本身自带的风险性,也应在原则性适用的基础上做出一些例外的规定,即有条件的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赃物。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1期95-97,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