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表资源开发饱和,地下空间权与土地使用权逐渐剥离而发展为空间权利。地下空间权是用益物权,具有他物权,定限物权,取得方式在法律上有限制的特征。地下空间权因为空间独立性和独立登记效用而应当独立。根据使用用途和主体的不同,不同的地下空间权应当采取不同的制度来予以规范。公主体为登记对抗主义,私主体为登记生效主义。将地下空间权作为独立事项加以登记,颁发地下空间权证书,建立电子化的全国联网登记。特别增加三维立体空间图,较永久性工作物的登记事项。登记范围以建设规划和出让合同作为标准。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1期104-106,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基金
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1410286110)"地下空间权的构建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